河南城建学院课堂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氛围,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全面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纪律要求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标准,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五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七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的,需按照《河南城建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申请调停课,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教师备课应充分,内容要熟练,每门课程均须提交课程执行大纲。上课时应提前 10 分钟到达教室,以保证有充足时间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教师上课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规定时间内间应坚守岗位,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按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严禁将食物、饮料带入课堂。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在课堂上睡觉、吃东西或做其他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第十五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院(部)、教务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对教学单位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课堂教学纪律教育,做好教风、学风建设,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须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处理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纪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学单位应立即上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河南城建学院教职工处分条例》和《河南城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应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未构成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切实强化教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教师的违纪行为将纳入教学单位年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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