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为深入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教高厅函〔2018〕39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二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校院二级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形成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专项督导的新型评估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涵盖教学的各个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以及所有教师和教学相关人员。
第二章 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学督导制度。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简称评估办)推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校长签发聘书,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自行研究决定聘任,院长签发聘书。校级督导员可长期聘任;院级督导员聘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因各种原因督导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要及时更换。教学单位需将聘任情况报评估办备案。评估办作为督导的秘书处,负责协调督导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聘任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现状和规律,热爱本科教学、教育工作,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退休教师或在岗教师组成。
院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和有责任心的退休教师和专业教师组成。
学校教学督导员,一般不得同时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任务与要求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每学期对院级督导进行督导工作安排,并开展督导检查和评议。
2.对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主要对教学计划执行、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3.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审核教师提交的改进成效报告并检查改进效果。
5.督导结束后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督导记录表》。
6.督导组长每月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本学院的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督导。
2.对本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
3.协助调查核实学生、教师、领导反馈的有关教学质量问题。
4.审核教师提交的改进成效报告并检查改进效果。
5.根据教研室上报的教学质量考评支撑材料审核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6.督导结束后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督导记录表》。
7.每月向学校督导组长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形式与要求
1.督导对象 校级教学督导员可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排名情况选择若干名教师进行督导,开展教学督导活动以2人以上(含2人)为小组进行。每人需完成每周不少于4个课时的基本工作任务,实验课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每学期按18周计算。
2.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座谈会等。听课后向任课教师当面反馈其授课情况及学生学习状况,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的问题。
3.督导结束后,校级教学督导员向学校督导组长提交教学督导情况记录表。督导组长每月向评估办提交督导工作报告(含教学工作状况、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4.督导报酬另行制定,发放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5.院级教学督导报酬计算由评估办根据实际工作量核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各教学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教学单位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办提出复核申请,由评估办组织复核。
第九条 本规定由评估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城建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院[2009]201号)同时废止。